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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第九屆第七會期的最後一天,也是少年司法史上重要的一天,睽違14年之久未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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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第九屆第七會期的最後一天,也是少年司法史上重要的一天,睽違14年之久未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終於在昨天三讀通過。

這14年間,保障兒少權利觀念有了改變與進步。2017年,總統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做出不少攸關司法兒少權益保障的決議:諸如研擬多元收容制度、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等。同年11月,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也做出:廢除虞犯制度及14歲以下觸法兒童,不應由少年法院處理,兩者皆應以《兒少權法》提供支援與保護的結論。

欣見司法院、相關行政部門及立法委員在修法過程中,共同向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司改國是會議結論的方向邁進。本次《少事法》修正有以下幾大突破:

(1)刪除現行《少事法》第85條之1,讓7-12歲的觸法兒童不再進入少年法院。12歲以下的兒童尚在學齡期間,有觸法行為,應由家庭、父母、學校、師長陪伴與照顧,透過教育和輔導引導兒童回歸正軌。

(2)去除現行法中「虞犯」標籤,改採關注少年是否曝險,而需要給予特別照顧和保護。由行政、司法攜手合作,建置以司法為後盾的行政先行制度,曝險少年先由各地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醫療、心理等相關資源施予輔導,若仍無法穩定少年生活,再後送請求司法協助。縱曝險少年進入法院,少輔會亦持續與少年法院密切配合,提供服務與資源,協助少年。

(3)強化少年觀護所鑑別及少年保護功能:少年觀護所應具有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的功能;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等重要主管人員應遴選具少年保護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

(4)增訂多元處遇措施,建立整合平台,落實少調官實質到庭原則以利資源連結,擬訂合於少年的最適處遇。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實踐《兒童權利公約》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首要之務便是行政單位費心整備處遇資源與網絡。鑒於觸法兒童回歸行政社福體系以及曝險少年改採各地少輔會行政先行都是重大變革,此次修法也增訂日出條款,相關制度自修正公布後一至四年施行。我也呼籲行政單位善用這段緩衝期間,結合多元專業人力,訪查、清點各地社會安全網不足之處,整合網絡、補足人力、挹注資源,以綿密強大的社會安全網,成為支持曝險兒少穩定在社會生活的力量與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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